标天下知识产权为您解答:首先需要确定该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是自己还是公司或者是团队。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就是说:员工离职后1年内作出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也就是说:员工离职后1年内作出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原单位。
如何判定一个专利申请是否有关于「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成为关键:
1. 仅根据原单位任职部门不足以证明离职后提出的发明与原单位有关;
2. 仅根据概述性的工作职责亦不足以证明其关联性,除非有细节举证;
3. 员工过往学经历也会被列入考量;
4. 实际项目的负责内容是关联性判定重点;
综合以上就是:要证明在后专利申请是否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有关,不能仅依靠任职部门、职称或概述性的职责分配,还必须有实质的项目技术内容来证明其关联性,最好是此证据具有的技术效果或细节与在后专利申请内容相符合。
原单位在离职前所签署的专利权归属合同效力
某些企业会倾向于在员工离职前签署专利权归属合同来确定专利的权力归属。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能证明此专利申请是「利用原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归属才会透过合同来确定